没想到,金知县和马县丞研究了一下,发现这一枪还真是不好开。 俞、程两人的罪行无可争议,不过他们违反的是保龙禁令。该禁令属于地方法规,违法者的罪名可大可小。从重判一个“煽惑民众”,可至徒刑或流刑,如果想往死了整,弄个刑也不太难;从轻判的话,一个“违禁凿山”,打上几板子也就完了 按照婺源县的本意,自然是判得越重越好。可大明各级政府的司法权限限制很严格。知县的权限,只到答刑或杖刑;再重一点的徒、流二刑,就得提交徽州府来判;若是死刑,还得送京里请三法司来定夺。 从金汝谐的立场来看,他绝不肯把这件案子上交。一交微州府,上司定会想:谭昌言在位时,保龙令执行得妥妥当当,怎么你一上任便出了这么大子?俞、程二犯固然可恨,你的管理能力是不是也得商権一下? 上任官员干得太好了,搞得现任压力巨大。金汝谐希望这事别闹得太大县衙处理就完了。以知县的权限,顶格处理,最多判个杖一百。当然,如果这个判执行,俞、程二人肯定也吃不消,会被活活打死。偏偏大明律有规定,有权赎刑,用缴纳罚款的方式抵扣刑罚。 赎刑分成两种。一种是“律得收赎”,即法律里有明确规定的赎刑金额,并且不能赎全罪。比如你判了杖三十、徒两年,你可以交钱把徒刑赎了,但杖刑不能免;还有一种是“例得纳”,可以赎买全罪,一点不用受苦。 毫无疑问,俞、程肯定会采用“例得纳赎”的方式来脱罪。 根据罪犯经济状况,大明例赎分成三种:无力、有力、稍有力。无力者,依律执行;有力者,输纳米谷来赎刑;稍有力者,可以用劳役折银的方式赎刑。 具体如何折算,如今已不可考。不过在《在京纳赎诸例图》里有这么一个数据:判徒刑三年的,如选择运送石灰的劳役,工作量要折够三十七两八钱;判杂犯死罪的,运送石灰的劳役则要折够五十七两六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