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等公民”的权利同服兵役的义务紧密相连,如此一来,无须服兵役的女性就必须甘心忍受“二等公民”的地位。如果女性要求“完整的公民权”(full citizenship),她们就不得不放弃维系民族国家的性别界限。军队中的男女平等是否就宣告了民族国家的性别秩序进入了新的阶段呢?这究竟意味着非父权制军队、非父权制国家的开始,还是国家使女性同男性一样成了杀人机器呢?然而,我们在这里需要质疑的是,公民的各项权利究竟是什么?是谁对谁的要求?如果说保障公民权利的是国家,那么公民与国家是双向义务关系。如果是国家要求公民服兵役,那么公民以服兵役为代价可以获得某些权利。然而,这些议论都把国家当作了已知条件。斯科特和克贝尔的历史研究告诉我们的事实是,公民各项权利的内容与定义是民族国家在形成过程中通过不断试错建构起来的,女性公民(以及男性公民)一直为此与国家战斗。不,甚至可以说,男性公民公然或潜在地与国家签订了契约,企图占有公共领域。在这种“公领域男性/私领域女性”的“分工”中,正如女性主义解析的那样,女性被指定所处的“私领域”实际上是由“公领域构建的”。不仅如此,所谓“女性”也是通过将她们排除在公民各项权利之外而定义出来的另一个“阶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