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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中的众多社团,由于其安全无害的内部生活,倾向于降低人们前景方面差别的可见度,至少降低令人尴尬的可见度,各种各样的社团将社会分割成如此之多的不可比群体,群体之间的差别使人们不再注意他们之间的比较,而正是这种比较使境况不佳者感到不安。所以第二、三项条件下的妒忌在正义的规则下也是无意义的。妒忌的滋生条件消失,则其反面的吝惜和恶意的滋生条件也可能消失。具体的妒忌同竞争相关联,于任何社会之中都可能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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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者:约翰·罗尔斯
约翰·罗尔斯,美国政治哲学家、伦理学家、普林斯顿大学哲学博士,哈佛大学教授,写过《正义论》、《政治自由主义》、《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万民法》等名著,是20世纪英语世界最著名的政治哲学家之一。20世纪70年代西方新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同时也是20世纪最伟大的哲学家之一。他培养的许多学生现今都成了道德和政治哲学的重要人物,如:纳格尔(Thomas...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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